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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政法委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律专家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2017-05-08 11:13:00 责任编辑:刘芳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群团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和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法学会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省委政法委近日转发了省法学会会《关于开展法律专家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政法通〔20173号),就强化法学会服务社会公共职能,着力开展好法律专家服务工作, 建立第三方服务工作体系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全省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创新服务工作方式,搭建第三方法律服务工作平台,发挥法学法律专家智库优势,深入基层开展法律专家服务工作,为法治云南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全省通过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法律专家服务平台,充分调动法学法律专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有效整合原有的法律诊所、法律咨询室和法律宣传室等,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咨询、疑难案件研析、重大项目法律评估等工作,为有效化解纠纷促进和谐提供服务。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指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申请的方式接受服务。法律研判的结果只作为化解纠纷、解决纷争和工作决策提供参考,不作为决策依据或定案标准。 

  在下步工作中,工作机构上一是省级设立“法律专家服务中心”,建立法律专家目录库,制定法律专家服务管理办法,联络下派法律专家,集中研判疑难案件和解决全省重大法律问题。省法学会建立的“涉法涉诉案件研析室”直接纳入省法律专家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二是州(市)设立“法律专家服务室”,建立本级法律专家目录库,集中研判本级疑难案件和解决重大法律问题,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级重点领域的“法律专家服务站”,并下派法律专家开展法律服务。三是县(市、区)设立“法律专家服务站”,建立本级法律服务专家目录库,联络承接上级法律专家入站服务,集中研究解决本级较大矛盾纠纷和法律问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把“法律专家服务站”延伸在乡(镇、街道)、社区和重点工作领域。 

  在服务方式上,采取“专家上建、服务下沉”方式开展疑难案件研判、重大问题法律咨询、专家法律讲坛等活动提供专家和服务上的支持。“专家上建”,即:省、州(市)、县(市、区)法学会(主要是省、州两级)充分整合应用当地法律人才资源,统一建立法律专家目录库,为各“法律专家服务站”提供专家服务保障。“服务下沉”,即:法律专家目录库的专家按照服务中心和服务室的调度安排,直接下沉到“法律专家服务站”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三级法律服务专家形成统一的服务体系,省级专家面向全省服务,州(市)、县(市、区)法律专家立足当地服务。有特殊需求的,“法律专家服务站”可提请省“法律专家服务中心”或州(市)“法律专家服务室”组织对特殊疑难案件的研判。省法学会统一收集整理和印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法律专家目录,下发至各“法律专家服务室”和“法律专家服务站”,供联络和聘请法律专家使用。 

  在保障机制上,省“法律专家服务中心”、州(市)“法律专家服务室”和县(市、区)“法律专家服务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愿筹建。筹建需搭建相应的工作服务平台,确定法律服务办公场所,建立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配备办公设备,聘请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基础工作。 

  在经费保障方面,采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配套、逐年推进的办法解决。省“法律专家服务中心”由省法学会进行建设;州级“法律专家服务室”和县级“法律专家服务站”的设立,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同级法学会申请建立,报省法学会备案核准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法律专家服务平台的日常工作运转、聘请人员和申请法律专家服务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采取经费补助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保障解决。 

  省、州(市)、县(市、区)法律服务平台专家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考核,由省法学会制定考核细则,对进入法律服务平台专家目录的专家按服务次数和件数进行量化积分,实行积分制和星级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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