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业务。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
1、控告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2、反贪污贿赂部门
3、反渎职侵权部门
4、侦查监督部门
5、公诉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检察部门
8、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9、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0、人民监督工作部门
11、检察技术部门
12、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