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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检方试行认罪案件量刑协商
发布时间:2017-12-27 16:49:00 责任编辑:刘芳坊

  近日,大理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量刑协商制度实施细则》,探索刑事案件办理方式的灵活性、多样化,以进一步保障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该实施细则有以下亮点:

  统筹推进,司法联动。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制作该细则后,经两次分别征求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意见,并结合现有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等最新司法改革内容,对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形成了全市司法机关共同推进该项制度落实的机制。

  赋予效率化的简易、速裁程序以权利化的内涵。细则规定在核实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就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拟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拟认定的主要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后建议法庭审理可能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分别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法庭审理时,基于上述事项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仍将进行相应事项的告知和征求意见。从各个程序均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

  有效落实对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供给。细则规定,市司法局在市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及时以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当许可其在获得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帮助后签署具结书。确保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开展“认罪协商”制度。

  从实体上落实“从宽处罚”。结合现有量刑建议制度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细则规定对于达成认罪协商的案件,应根据认罪的阶段、程度作出较基准刑轻10-20%的量刑减让。这充分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注重矛盾化解。细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以切实减少对立、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注重繁简分流。细则规定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原则上均应当将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分流处理,在案卷上明显标识“认罪认罚”,并对此类案件相对集中移送,便于相对集中审查及安排开庭和判决。以达到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的。对于达成认罪协商的案件,在各诉讼阶段均应当及时办结,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以切实缩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以”程序简”引导和鼓励、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节约司法成本。   赵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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