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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学会关于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3 16:55:00 责任编辑:
   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和《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的要求,云南省法学会组成了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并制定了《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评选规则》,现公示如下:

  一、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启梁、叶蜀民、田成友、牟  军、刘胡乐、李安平、李利华、孙学华、杨士龙、杨临宏、陈云东、周梁云、耿  明、高崇慧、高  巍15位同志为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委员,其中陈云东为主任委员,高崇慧为副主任委员。

  二、《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评选规则》

  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

  初评委员会评选规则

  一、根据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三、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云南省初评委员会由云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9-15名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初评工作。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如委员申报参加评奖将自动失去初评委员会委员资格。

  四、申报者应在《云南省法学会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交研究成果,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填写和报送。

  五、云南省法学会(以下简称省法学会)对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和是否符合填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申报人须在3日内将修改或补充后的材料重新报省法学会,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六、省法学会应在召开初评委员会评选会议前3天将申报材料交相关委员审阅。

  七、初评委员会评选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委员不能出席评选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投票。

  八、初评委员会评选会议对申报研究成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得票数最多的1—3部(篇)研究成果推荐上报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奖”评选办公室参加全国评选。

  九、参加会议的委员每人可以从申报研究成果中选择推荐1-3部(篇)参加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全国评选,超过3部(篇)的选票无效;委员对1部(篇)研究成果可以选择投同意、反对和弃权票。

  十、表决时如出现研究成果得票数相同且超过3部(篇)时,对得票相同的研究成果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上报;如再次投票后得票数仍相同,则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推荐上报的研究成果。

  十一、推荐选票由省法学会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成果制作,按实际参加初评委员会评选会议的委员人数发出;计票工作由省法学会工作人员负责,邀请1名会员担任监票人。

  十二、评审程序

  1.评选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人员清点到会的委员人数并报告主持人,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的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主持人宣布评选规则、计票人、监票人;

  3.省法学会工作人员报告对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初步审查情况;

  4.审阅材料的委员介绍申报研究成果、提出个人意见;

  5.各位委员进行评议;

  6.投票表决;

  7. 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统计选票;

  8. 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

  十三、初评结果报省法学会领导审核后上报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奖”评选办公室参加全国评选。

  十四、本规则由省法学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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